罗卫东,男,汉族,1963年8月生,浙江淳安人,民盟盟员,1982年8月参加工作,杭州大学经济系本科、硕士研究生,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民盟浙江省委副主委,浙大城市学院校长;兼任杭州城市大脑研究院院长,杭州发展研究会会长。

业务专长:经济学

洪庆华,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浙江临安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入党,浙江农林大学毕业,获学士学位。

现任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浙大城市学院党委书记。

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浙大城市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浙大城市学院是一所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于1999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和浙江电信实业集团合作创办,纳入独立学院序列管理2020年1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转设为浙大城市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浙大城市学院,简称浙大城院。学校英文名称为Hangzhou City University英文缩写HZCU

学校域名:www.hzcu.edu.cn中文域名:浙大城市学院.公益

第三条  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第四条  公益二类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校长为学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行中国共产党浙大城市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办学宗旨权利义务

  学校坚持国家战略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五育并举”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学校积极探索办学机制创新,发挥杭州市与浙江大学名城名校合作的资源叠加优势,面向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重大需求,推进科教创新综合体建设,深化校地合作,强化产教融合、科教协同育人,探索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要素汇聚的新型开放办学机制,整体智治数字化改革,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质量优秀、充满活力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面向社会需求,开展成人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服务。

  学校根据社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自主设置、科学布局学科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涵盖文、史、哲、经、管、法、工、理、医、艺术、教育等学科门类。

第十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调节学科和专业招生比例;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包括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等;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服务;

(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服务;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支持机制

第十  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加强合作,全面加大办学投入,以创新机制、超常举措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办学支撑条件等方面支持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  学校将充分发挥浙江大学在学科、人才队伍、科研平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提升教学科研和办学水平。

第十  发挥名城名校协同支持学校高质量发展的优势,成立浙大城市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共同支持浙大城市学院建设一流应用型大学的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做好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理事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和浙大城市学院有关人员担任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第四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的组织和决策机制

第十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大学文化建设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定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  学校党委根据行政、学术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和党员人数,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  中国共产党浙大城市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行政组织和决策机制

二十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  长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上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工作;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长召集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运行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高效精干原则设置行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

学校根据学科分类设置学院(系)。学院(系)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需求建设跨学科的科教创新综合体,深化学院综合改革,着力建构新型校院协同治理体系。

第二十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节  学术组织机构

第二十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产生。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按照章程及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审议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院系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审议重要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的标准;审议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对重大学术资源配置的原则方案和教学科研重要经费安排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四)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标准和评聘规则,评定学校重大教学和科研成果,审议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审议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评定原则与办法

(五)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审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对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的学术标准

(六)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对开展重大国际项目合作、中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推动学术文化和学术能力建设;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作出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二十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职责权限、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由学术委员会与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及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节  其他组织机构

第二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学校范围内,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学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  学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十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大城市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学校和团员青年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生会是学校主要学生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表决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修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五)收集、整理学生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经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  学校的民主党派和妇联、侨联等基层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队伍实行分类管理。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师德师风,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结构体系,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学校通过有基本标准要求与代表性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建设具有创新性、竞争力的教师队伍,保障持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为学校工作有序运行与发展提供管理、服务、技术和保障。

第三十  教职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校管理和服务保障

(二)依法依规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引领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五)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六)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校尊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创造,尊重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培养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员工获得感。

第三十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制度,不断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员工生活条件和工待遇。

四十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岗位聘任等制度。

第四十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分配、奖惩的相关依据。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的权利;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八)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与自身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勤奋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珍视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公共财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并支持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创新创业活动、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奖勤助贷等学生资助体系,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听证、申诉等学生诉求表达与权益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  学校接受交换交流学习等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校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校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第五十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五十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  利用学校资源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并统一核算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  学校依法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  学校依法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学校办学国际化。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信息公开事项,主动接社会监督。

六十  学校依法申请设立校友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校训与校庆日

第六十  学校训是“求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庆日为每年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订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程序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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